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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务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05-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隶属四川省商务厅的公办专科,层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及办学地址

学校全称: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办学地址:

1.文家校区: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场正街227号

2.和盛校区:成都市温江区星艺大道188号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选拔培养人才。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学校招生章程、专业招生计划、各类招生考试办法及录取规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考试、录取、安保、纪律监督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当年国家和省市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办学资源条件、专业结构、生源质量、社会需求、就业情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拟面向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等省、市招生,招生专业及计划可登录学校网站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市招生政策,在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考生。

第十一条 录取对象为报考我校并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考试院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在四川省实行跨批次录取(分别在艺术、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对口高职专科批次投放专业计划),其它省(市、区)则按当地省考试院的安排,参加高职专科批次或相应批次的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仅在四川省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招生,只限于美术与设计类考生,不分首选历史、物理科目组合进行录取且专业不举行加试。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我省艺术类专科同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进档考生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满为止。综合成绩折算规则以四川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如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顺序为专业统考成绩、语文、外语、数学。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按专业统考成绩依次录取,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比较高考文化成绩。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实行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各专业具体情况调剂到尚未满额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专业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市的同分排序规则执行,如所在招生省、市未设同分排序规则,则按语文、历史/物理、英语、数学排序。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专业体检要求限制外,学校其他专业不设体检要求限制。

第十七条 按照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退档。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我校根据加、降分后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二十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所有录取新生进校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若有与录取信息不符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凡在我校规定报到截至时间15天之内,未到学校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将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考生和家长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028-61935558、61935556

学校网站:http://www.scsw.edu.cn/

联系人:谢一苇 联系电话:028-61935558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