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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务职业学院2013-2014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4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4年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46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4]44号)文件,依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2014年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名额

1、国家奖学金名额7名,金额: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206名,金额:5000元/人/年;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年限。以下学生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6、学习成绩的量化标准如下: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ƒ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7、学习成绩的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前10%无法评出的,可以扩展到前20%(含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扩展到前3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参照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规定执行。

四、申报时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向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申请。。

五、评审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申请项目在辅导员处领取申请表。

(二)提供评审材料

1、学生向辅导员提供个人材料:贫困证明原件、个人书面申请。

2、相关部门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其它材料:由学院教务处提供学生的往年成绩单;由各系提供操行分记录,学生处核实。

(三)系(部)初审

1、各系书记组织学生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召开测评会议,填写《审批表》,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2、确定上报名单,填写《汇总名单表》;

3、各系将《申请表》、《审批表》、《汇总名单表》上报大学生资助中心。

(四)大学生资助中心二审,即:收到各系上报的材料后,会同评审人员对上报材料逐一审核,并确定上报评审领导小组的学生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终审,等额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六)系部评选和公示。各系部评选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2014年9月16日至9月30日公开评选并公示。(含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

(七)上报教育厅。学院国学奖学金于2014年10月23日之前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于10月23日之前上报。

六、材料填报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以下要求填报:

1、表格为一页,正反面打印并填写,不得随意增加页数;

2、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需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盖章;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3、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应为评审工作开展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14年秋季学期填表申请国家奖学金,表格标题中学年应填写“2013-2014学年”;

4、表格中各项内容可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5、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相关部门填写;

6、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

7、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8、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推荐理由必须做到理由充足,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

9、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10、表格“院(系)意见”栏中,必须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明确评价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不得只简单填写“同意”、“同意推荐”等字样作为院(系)意见;签名处必须为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的签名和院(系)公章,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11、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加盖院(系)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

12、申请表上的填表时间必须按照评审程序填写,从学生申请开始,到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院(系)出具推荐意见,完成校内公示,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每个步骤要严格按照完成时间认真填写,不应出现违反时间逻辑的情况;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参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要求进行,表格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期间获奖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学校审查,不必随表报送。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七、具体评审细则

(一)评审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

3、四川省财政厅 教育厅《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

4、四川省财政厅 教育厅《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

5、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二)评审原则

1、在学院党委领导和纪委监督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2、根据学院实际情况,适当向学院重点专业学生倾斜。

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拨付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由学院统一组织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国家助学金按学期转到学生个人账户中,不进行现金发放。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