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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省属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4 浏览次数:

2016年省属高校毕业生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政策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9〕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2016年省属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政策如下:

一、奖补对象

2016年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对象为:2013年春季学期毕业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首次就业的或2012年毕业并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现首次就业的、且首次就业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3年的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奖补标准和计算方法

学费奖补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扣除),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年;奖补年限以毕业生最后学历实际学制年限为准,即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年限计算。若存在学费欠缴等情况的,应将在校期间欠缴学费纳入计算,并补缴给学校。已享受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毕业生,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三、奖补申请、审核程序

符合学费奖补条件的,申请人应在符合条件当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如2013年毕业且在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现首次就业的,应在2017年申请办理。但2017年不再受理2013年毕业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首次就业的,或2012年毕业且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实现首次就业的情况。从2017年起,学生申请工作于每年3月1日开始,审核、公示及资金发放,在当年8月31日前完成。

今年学费奖补继续实行网络申请、网络审核的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申请。申请者登录四川学生资助网(www.scxszz.cn),进入“基层就业学费奖补”系统,按照《“基层就业学费奖补”在线申请操作说明》进行在线申请。申请者应如实、准确填报个人身份、就业单位、学历学制、学费缴纳、国家助学贷款等信息,在线提供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相关页(合同封面、岗位安排页和签字盖章页)或录(聘)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奖补单位证明意见》等扫描件,工作单位是国有企业的,还需同时提供公司章程相关页(出资主体和出资比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税务登记证原件扫描件,所有扫描件字迹、印章应清晰可辨,并按系统要求的顺序制成word文档。信息填报、附件提交完成后,在线生成、打印《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单位证明意见》原件等印证资料,于10月28日—11月17日递交到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除公司章程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出具“复印属实”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外,其他所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申请者上报的纸质材料,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存档备查。申请者一旦正式提交,任何信息将不可修改,但可登录系统查看审核工作进展情况。“基层就业学费奖补”在线申请系统将于2016年10月18日开放,11月17日关闭,逾期无法申请。

(二)就业单位审核。毕业生就业单位应在《单位证明意见》上如实出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正常调动两个及以上就业单位的,各就业单位均须出具在本单位的就业时间、岗位信息及年度考核等次。若申请人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得申请。

(三)县(市、区)、市(州)教育局审核公示。市(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登录四川学生资助网,进入“全省资助管理系统”模块进行审核。审核工作须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纸质资料,并会商同级人社(国资)等部门进行。审核工作结束后,点击“数据汇总”生成《2016年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公示名单》。同时,应在本级教育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应将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进行模糊处理。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提交复审。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审核、公示、上报工作在11月30日前完成。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审核、公示、上报工作在12月6日前完成。

(四)高校审核。有关高校登录四川学生资助网,进入“全省资助管理系统”模块,对申请人的学籍信息(毕业时间、学习年限、是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等)、学费交纳、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上报工作在12月13日前完成。

(五)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地各校审核信息,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核结算。

四、拨付奖补资金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于12月20日前下达结算资金,各地各校要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并在收到奖补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代偿)到位。

(一)优先偿还国家贷款。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结清的,奖补资金应优先偿还贷款,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则直接发给获奖补学生本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由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由高校办理。有关高校、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应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在银行核减贷款余额并出具还款手续后,还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获奖补学生本人。

(二)按照规定发放奖补资金。应直接发给获奖补学生本人的,原则上不发放现金,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将奖补资金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