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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财产管理制度

作者:梁子栋时间:2018-03-13点击数:

图书馆所有图书、设备及其一切用品,均系国家财产。全馆同志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倍加爱护,严防因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1、库(室)财产管理

(1)图书馆办公室负责管理物资的购买申请、财产的建账建卡工作。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任承担本部门财产管理责任人,各使用部门工作人员为具体负责人。

(3)建立财产管理岗位负责制,严格履行书(刊)及其他财产出入库(室)交接手续,做到帐目清楚,实物和帐目清单相符。

(4)书(刊)的外借,均须照章办理借书手续。工作人员也不得私自带走未办理借书手续的书(刊)。

(5)书(刊)损失超过规定范围的,由责任人负责照章赔偿;责任不明的,由该库(室)工作人员人员共同赔偿。

(6)做好防尘、防潮、防虫、防鼠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气候情况,适时开(闭)排风扇,保持书库干燥通风;随时检查虫害、鼠害情况,配合校医务室做好投饵灭鼠工作。

(7)图书馆各库(室)内桌椅及其它他办公设备、设施,本岗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携出室外。岗位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8)各库(室)要加强管理,发现毁损书刊、损坏公物等现象,应立即制止并照章处理;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值班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损失大小给予相应处分。

(9)分编室内待编图书严禁私自携出或借与他人。

(10)公用图书、办公用品、业务用品、电风扇、灯具、计算机及其配件、打印机、电源插板、桌椅板凳、各类工具物品,未经馆领导批准一律不得私自携出馆外,不得据为己有。如有上述行为,以盗窃行为论处。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