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2月4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育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学制年限
第一条学院实行学分制。高职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期间须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数方可毕业(具体要求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修完最低学分数者,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五年。学生在校有效学籍时间不超过七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用挂号信并附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单位证明,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未经请假而不按时报到者,或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入学条件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生注册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报到注册。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持由学院财务处出具的交费证明和学生证向所在系部报到注册。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办理延期注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报到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完成注册手续者,由系部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并在交清学费后持交费证明和学生证在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年学习资格。需要申请助学贷款及有正当理由暂缓交费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待完清费用或办理好贷款后正式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学习纪律
第五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做好登录统计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领导反映。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考本《细则》第十七条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迟到三次按旷课一个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每增加10学时,加重一级处分,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4次以上(含4次)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七条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试卷,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四川商务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全院公选课。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条学生选课后,若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后两周内)办理撤课手续。选课后不办理撤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的,按旷课处理;不参加考核的,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同样按学分制的费用结算方式计算该课程学分费用。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训成绩+期末成绩”构成;考核有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实作等方式。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四川商务职业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学生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成绩载入学生学籍、学生记分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分以下
| 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 优(95)
| 良(85)
| 中(75)
| 及格(65)
| 不及格
| 二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 合格(75)
| 不及格
| 绩 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课程考核合格,获取该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应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成绩均须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效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免修、免听、推荐专升本、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生选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
1、无正当事由或未经系部同意,课堂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
之一,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2、平时作业有20%以上未按时完成。
3、实验实作课缺课学时达总学时的20%以上。
第十七条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 免修、缓考、免考、重修
第十八条免修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免修学生应在开设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未向所在系、部提出免修申请,经系、部主任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政治理论课、德育、军训、体育、实验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学生在其他对等学校学习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试合格且符合我院教学计划要求,可向所在系、部提出免修申请,经系、部主任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参加某课程相应的行业认证考试或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更高等级证书),可向所在系、部提出免修申请,经系、部主任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缓考
学生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持证明向系、部办公室申请缓考,经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与下学期正常补考时间同步(成绩记入正考成绩),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考试。
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第二十一条 免考
申请免考时间: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内持相关证明及本人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免考的原则:1、以学分替换免考替代的课程,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应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经审核允许进行学分替换的课程,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
2、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证明办理免考手续。
3、对批准免考课程的成绩,均按“合格”记载。
第二十二条 重修
凡必修课程以下情形之一,必须重修:
1、补考未取得学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禁考者;
4、旷考者。
重修报名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4月、10月,重修辅导时间每年5月、11月,应、往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单独安排重修辅导,与在校生同步进行。重修课程的重修人数超过20人(包含20人),开课部门应组织相应的教学班,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学习指导。低于2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组织教学班,开课部门应指定相应的老师进行学习辅导。重修课程的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期未考试的前一周。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确需转专业者必须参加转系转专业统一考试,择优办理。学院准许申请转专业考试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人数的10%。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控制在系同届学生总数的5%以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事宜每年五月份(即大一下学期期末)办理。学生需写出书面申请,并请转出转入系主任签字同意,交教务处。每年五月底组织转专业考试,根据考试结果,确定转专业学生人选,下发转专业通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专科二年级、三年级的学生;
2、因违纪受到学院记过及以上级别纪律处分者;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4、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对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的,应予以补修。
第二十七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八条 因地理、身体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院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末一学期内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处理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1、学生在本省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经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2、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通知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具体办理转学事宜。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伤、因病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含六周)以上者,须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伤、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提供病情诊断证明等),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批。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教务处保留因病休学学生的学籍,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申请休学但学院未批准者,不得按休学对待。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两周内到学院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学院发文,并须按时离校。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日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含政治思想表现、学习表现及体检合格证明等)。经系审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疾病治疗痊愈证明。并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2.教务处复查审核后,下达复学通知书,休学学生凭复学通知书到系部报到注册入学。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4.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须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且未修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对其作退学处理:
1、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包括休学、停学、延长学习期限等)。
2、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对他人学习将产生严重影响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学院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学院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未请假逾期二周又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四十条 凡拟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填写《退学学生登记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院长会议决定应予退学的,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不负责安置退学学生,其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2.应予退学的学生,应在学院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出具相关证明。不按期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并不再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3.因病、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退学学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由学院出具退学证明。
5.凡已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于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提前办理毕业手续。按国家或四川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发放毕业证。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仅有少量学院规定的课程(所欠学分不超过15学分)未取得学分或因技能证书未取得者,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回校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或重考技能证书,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年,且获得学分累计达到三十分以上的退学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办。有特殊需要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属实后,开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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