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包括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第三条 监考教师负有监督考试纪律的责任,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宣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有违规动向要坚持教育为先的原则,及时给予劝阻。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撕毁试卷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5、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考试时向他人示意,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
9、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2、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3、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第五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且成绩以无效计。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监考教师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教务处立即将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和证据材料移送学生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