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测评工作量管理办法
为规范普通话测试工作,提高测试质量和效率,结合测试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测评员资格
(一)普通话评分的测试员,是经省语委考核并通过获得测试员资格的专业人员。
(二)测试员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努力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和《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
(二)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测评。在测评实践中,应勤于思考,刻苦钻研,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
(三)测试员应服从学院语委和测试站的领导,接受省语委办省普通话测试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四)接受普通话培训和测评任务。
第三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是: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
(二)测试员应接受评分任务,并按时完成评分工作。
(三)测试员应接受省测试中心分配的复审任务,并按时完成。
(四)为提高测评效率,测试站可以对评分任务进行调剂,测试员应当接受调剂的测评任务。
(五)对成绩突出的测试员,测试站向省测试中心推荐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测试站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