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16 号)、《四川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办法》(川语办96(9)号)文件精神,结合测试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测试性质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对被测人普通话水平能力的测试和评价,以及被测人掌握和运用普通话所达到的标准程度。
(二)通过测试,逐步提高普通话水平及现代汉语规范化程度,促进普通话的推广和应用。
二、测试站工作机构
(一)省商务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简称:测试站),是经省语委批准成立的非营利事业机构,为行业培训测试站。
(二)测试站设在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普通话工作由学院继续教育中心承担,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中心,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商务系统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做好测试员的遴选、培训、考核工作,积级开展科研等活动。
(三)测试站成员单位: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四川省商务学校。测试站指导成员单位开展普通话工作。测试培训对象为成员单位学生和商务行业人员。
三、测试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规。接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业务指导,负责成员单位教师和学生,以及商务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二)加强普通话测试员队伍的建设。负责选送优秀教师参加国家及省普通话测试中心组织的培训学习。参加学习的教师,经考试合格,可获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
(三)组织普通话测试员业务学习和培训。负责对测试员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测试纪律等。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测试员予以表彰,并向省语委、省普通话测试中心推荐评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其测试工作,多次教育无效的,报请主管部门取消测试员资格。
(四)开展推广普通话活动,将推普工作融入到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加大商务系统从业人员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五)完成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省普通话测试中心交办的工作。
四、测试员职责
(一)努力学习“国家语言文字法”以及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
(三)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服从测试站安排。带头使用规范语言和文字,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四)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坚持测试标准和原则,做到不打人情分,不打随意分,不随意公布测试结果。
(五)测试员应经常进行工作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对测试站工作提出建议。
五、测试对象及达标要求
(一)成员单位师生及商务从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二)在校学生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酒店、旅游、文秘等专业需达到二级甲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和商务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
六、测试标准、大纲和试卷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由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提供。
七、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测试结束,测试站将普通话测试成绩的信息上报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经审定后,由测试站保存。
(二)《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由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须向测试站提出补办申请,经查对成绩后,由测试站向省普通话中心申请补办。
(三)普通话等级分一、二、三级,每个级又分甲、乙两个等次。测试成绩经省普通话测试中心复审认定合格,颁发相应等级普通话证书。
八、培训测试时间及地点
(一)每学年组织两次报名考试,即上下学期各组织一次,采取网上或现场报名的方式。
(二)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先培训,后测试;不培训,不测试”的要求,对应试人员考前集中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低于4学时。
(三)考场设在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和盛校区及文家校区,商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测试,由测试站统一安排时间和地点。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测试站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