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等文件要求,为体现知识价值,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热情,加强和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编在职人员和校聘人员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符合相应条件,可向学院或部门申请校外兼职(兼课)。
学院科级及以上干部兼职按照《四川商务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川商院党〔2024〕3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校外兼职(以下简称“兼职”)是指我院教职工在四川商务职业学院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团体担任实质性工作,包括在企业或其他机构从事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服务等工作;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 与他人合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在学术性组织中的兼职,包括在非赢利性质的行业协会、民间组织中的兼职。
校外兼课(以下简称“兼课”)是指我院教职工在四川商务职业学院之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承担各类课程(不含临时性讲座)并获得相应劳酬的行为。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教职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全额并高质量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以及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后,有余力者可首先向所属部门提出校外兼职(兼课)申请。
非专任教师人员(行政岗位人员、专职辅导员、教辅人员等)(下同)非工作日内可申请在校外兼职(兼课)。
第五条 教师校外兼职(兼课)时间不得妨碍我院教学科研安排规定的时间。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授课。不得以在校外兼职(兼课)为由,提出调课要求以及擅自调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或采取其他手段集中突击上课。
第六条 学院支持教职工参加能扩大学院学术声誉及社会影响的公益性、学术性兼职活动,主要包括兼任政府参事,省(市)级及以上学术类机构的成员,兼职研究生导师,对外学术讲座等;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从事公益性兼职,包括参与政策咨询、扶贫济困、科普、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活动,科研人员兼职行为不得泄露学院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学院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鼓励教职工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第七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学院的声誉和利益,同时还须遵守学院相关规定。未经同意,不能以学院或部门名义签订合同合约、接受任务或办理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需要兼职(兼课),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不得使用学院的人力(主要指学生)、设备、资金、教室、场馆等资源;确需使用者,需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事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和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获得的学术成果、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属于职务成果、除所有权属另有约定外,所有权人应为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性成果和学院享有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成果从事兼职活动并获取相应报酬。教职工的成果推广应用要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兼课),个人应与兼职(兼课)单位签订兼职(兼课)协议,明确约定兼职(兼课)时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有关事项,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从事兼职(兼课)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或在校外兼职(兼课)过程中发生法律、经济、安全和劳动保护等争议的,由个人与兼职(兼课)单位协商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校外兼职(兼课)工作触犯了法律、法规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如因个人行为造成学院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要规范教职工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对于兼职(兼课)教职工要加强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和管理,强化教学纪律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兼课)。
1.试用期未满,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延期转正的;
2.不积极承担学院及所在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的;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聘期内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或管理等工作任务的;
4.上一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或者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5.尚在病、事假期间的;
6.处于进修(含学历进修和非学历进修)期间的;
7.其他不宜兼职(兼课)的情形。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学院鼓励和支持的兼职只需在本部门备案,不用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形式的兼职(兼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兼职的程序办理:专任教师的兼职和非专任教师人员非工作日内的兼职,由本人填报《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党政联席会或部门处务会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汇总,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2.兼课的程序办理:专任教师和非专任教师人员的兼课由本人填报《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课审批表》(附件2),部门负责审批后报教务处及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十五条 校外兼职(兼课)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责令其停止兼职(兼课),并取消其再次申请兼职(兼课)的资格。拒不执行的,学院将视其情节对其停课、停职、停薪或解聘。
1.不按要求参加学院及所在部门考勤和考核的;
2.不接受学院及所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因兼职(兼课)影响本职工作的;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聘期内规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等工作任务的;
4.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受聘于校外教学、科研及其他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或者兼任校外学术职务的;
5.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以兼职(兼课)单位为主申请课题、专利或发表论文、著作,学术成果、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而不以“四川商务职业学院”为第一知识产权署名单位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教职工兼职(兼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停止兼职(兼课)。教职工未经审批擅自在外兼职(兼课)的或因兼职(兼课)影响未按时完成聘期内规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学院相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办理兼职(兼课)审批手续。同时加强对教职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的考核,避免因校外兼职(兼课)影响本职工作。因对教职工兼职(兼课)情况管理不力,出现瞒报、虚报、漏报或错报等情况的,学院相关部门将按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