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务职业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18年1月20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优化学院人才队伍结构,切实提高学院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确保人才引进的质量。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引进人才既重能力,更重政治品质、人格修养和师德师风。
第二章 人才引进类别、条件及方式
第四条 引进人才类别
(一)A类:省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正高级等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二)B类: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等学院紧缺急需人才;
(三)C类:经学院认定符合引进的双师型和高技能型等优秀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原则上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博士)年龄不超过45周岁;学院急需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骨干等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龄或相关行业企业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开展。
第六条 引进方式
(一)全职引进
1.编制管理方式引进:通过办理工作调动、考核招聘的方式全职引进,参照学院在编在岗人员进行管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经考核后可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编制;
2.合同管理方式引进:遵照本人意愿,经学院研究可按照“协议工资”(年薪制)方式全职引进,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考核要求等按合同执行;
3.拟全职引进的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岁。
(二)柔性引进
1.对于无法全职到学院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采用“双聘”方式柔性引进,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社会资源整合、学科与专业建设、团队建设、社会服务等。
2.拟柔性引进的人才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七条 建立学院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用于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和安家费。
第八条 工资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引进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各级各类人才,其工资、绩效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研究生,其工资按照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津贴标准执行。
编制外的各级各类人才,参照事业单位同级同类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2.绩效工资。对应学院内各岗位系数标准执行。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研究生,其绩效工资参照学院副高级岗位系数标准执行。
3.人才奖励:按照“一人一策”发放安家补贴和科研经费。
(二)其它待遇
1.鼓励、支持引进人才申报国家、省、市各级课题、项目、专利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
2.优先安排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或科研合作项目;
3.协助解决住房、安家及户口事宜;
4.协助解决配偶、子女的随迁及工作。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制定计划。每年9月初,各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拟订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并制定人才引进方案,报请学院审定。
第十条 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学院通过网站及其它相关媒体和渠道公开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第十一条 审查相关材料。人事处对有意到我院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就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代表其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履历及其配偶、女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组织考察考核
(一)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对引进人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人选报人事处分管领导及用人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为候选人才;
(二)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候选人才研究确定拟引进对象,以及引进方式、薪酬待遇、配套政策、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等主要事项;
(三)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全面考察;
(四)人事处将考察意见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意见报学院审定批准后,将拟引进人才情况在学院进行公示5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人事处安排拟引进人才体检,并按程序办理引进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经学院审批同意引进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首次服务期至少为5年。在服务期内,引进人才一般不得申请调离、辞职或自费出国学习等。如未达到服务年限,申请调离、辞职或自费出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对引进的高层人才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和考核。学院进行宏观管理,督促用人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引进人才在受聘期间,应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接受相应考核。凡考核不合格、师德师风败坏、学术不端、谎报成果者,学院有权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终止聘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者,学院有权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副院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学院人才工作的战略规划、配套政策、引进方式、薪酬待遇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引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才引进的统筹、规划、宣传、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为人才引进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它属于调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