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务职业学院聘用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按照“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效率,发挥效益”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川人发〔2003〕22号)和四川省《关于贯彻〈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1〕35)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学院与教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院与教职工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用人机制,实现学院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 聘用制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原编制内职工竞聘中层及以下岗位适用本方案。法人代表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用条件、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学院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
第六条 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聘用制管理的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学院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政策。
2.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组织、人事、工会、纪委和职工代表组成。聘用方案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学院研究并报省商务厅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阶段
1.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和聘用方法;
2.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3.根据岗位设置和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聘任;
4.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受聘人选,公布聘用结果;
5.签定《聘用合同书》,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受聘人员由学院院长或院长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之订立聘用合同。
第九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第十条 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学院原职工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书面订立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工作报酬;
(四)保险福利待遇;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医疗、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
(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可以由学院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学院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对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有目前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自接收之日起,学院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结案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向学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学院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须提前30日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学院在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被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学院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管理,或者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第六章 违反、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学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院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
(二)由于学院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三)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政策法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末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学院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对学院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学院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第七章 未聘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不愿与学院订立聘用合同,又不属于可以缓订聘用合同人员的,学院给予其3至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本人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低于成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并仍不愿意与学院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院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条 对愿意应聘但又未被聘用的学院职工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应当服从学院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学院应当给待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绩效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待聘人员仍未重新上岗的,由学院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期为1年。委托管理期间,由学院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学院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院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对愿意应聘但又未被学院聘用的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手续,由学院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其标准按《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与之订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符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与受聘人员因执行本方案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