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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转岗管理办法(试行)
2017-06-19 10:20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转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人事条例》及国家相关制度,建立人才良性流动机制,优化师资队伍,促进教职工校内合理流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转岗是指教职工在学院内不同部门之间、不同类别岗位(即专任教师岗位、专任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之间的岗位变动。

第二章 转岗原则

第三条 统筹规划,按需聘用。教职工校内转岗必须以学院总体岗位情况为基础,按岗位类别统筹规划;各部门必须在学院核定的岗位数内按需用人。

第四条 合理流动,发挥专长。教职工校内转岗要有利于学校各类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师资队伍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条 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教职工校内转岗应按照规定程序,各部门在满足相应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从严把握。

第三章 转岗要求及条件。

第六条 在学院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前提,教职工转岗须根据各部门的空岗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并符合相应岗位的条件,具备履行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和业务能力。拟转入的部门必须具有相应的空缺岗位,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具体任务。

第七条 编制内职工申请转岗人员须符合川人社发[2011]27号等文件的转岗相关要求。

第八条 个人申请转岗的需在原工作岗位上服务满5年。

第九条 转入专任教师岗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5年内至少获得有一次院级及以上个人优秀表彰奖励。

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或者硕士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本科学历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与所从事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背景,能承担相关专业课程2门以上,且已承担教学任务1年以上,教学效果在教学评价中为中等(平均分)及以上。

第十条 转入专职辅导员岗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5年内至少获得有一次院级及以上个人优秀表彰奖励。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中共正式党员。

第十一条 转入党政一般管理岗位、教辅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5年内至少获得有一次院级及以上个人优秀表彰奖励。

(3)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等级(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岗位性质要求的条件。

第十二条 转出专职教师和辅导员岗位的条件为:

1、从事辅导员工作,年满5年后且年龄在40周岁以内,仍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的。

2、从事教师工作,年满5年后且年龄在45周岁以内,仍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未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的。

第五章 转岗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凡因学院工作急需,或因有关制度规定、成立新部门、机构调整、单位减员、纪检风险管控岗位人员等学院需要调配人员的,由学院研究决定后可直接调配。

第十四条  因所属部门内工作需要转岗的,报人事处会商相关部门意见,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签发《调配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原因需转岗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人员需求部门书面申请及意见报人事处,说明本部门的编制、现有人员状况以及设置岗位的理由和聘用条件及工作职责任务。

(2)人事处负责学院转岗管理,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统一组织安排一次,人事处视实际情况发布校外招聘和校内转岗公告。

(3)申请人员填写《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转岗申请审批表》提交人事处(同时提交拟转岗位相应资格材料)。

(4)人事处会商相关部门意见或者组织相应考核(测评),报学院批准后,由人事处签发《调配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5)转入或转出专任教师、辅导员岗位需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6)教职工在本部门内部同类(性质)岗位之间变动,应按规定和程序报人事处批准同意并签发《调配通知书》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办理个人申请转岗的人员,3年内个人不得再次申请转岗。干部岗位及组织任命或聘任的除外。

第十七条 转岗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实行待岗,待岗人员由人事处根据需要另行安排。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转岗工作每学期期末(或开学时)申请审批办理一次,转岗后次月开始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和福利。

第十九条 同意个人申请转出的部门原则上半年内不得提出原岗位人员补充需求,人事处原则上半年后方可补充相应岗位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4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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