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强化师德师风建设,体现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与本校有人事或者劳动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违规及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教学、教学管理或者教学相关工作中有过错,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者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章 教学违规及事故的界定
第四条 教学违规
(一)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在10分钟以内或提前10分钟以内下课;
(二)无教案上课;
(三)上课时使用手机做与授课无关的事;
(四)上课中抽烟行为;
(五)不按课程要求布置作业;
(六)单班课,每次批改作业数少于学生人数的1/2;合班课(2个小班以上),每次批改作业数少于学生人数的1/4;
(七)对上课学生未开展考勤记录;
(八)未按教学计划执行,擅自改变授课时间、地点、授课进程或提前结束新课;
(九)擅自调整教学内容,严重偏离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十)擅自调课、停课或擅自委托他人监考;
(十一)未经教务处同意,私自委托他人代课;
(十二)没有按时提交考试方案或考试命题含义不明确或书写不清,影响正常考试;
(十三)考试命题出现错误,考试过程中发现后予以更正;
(十四)试卷评判不认真,出现核分错误或录入成绩有误;
(十五)不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课程授课计划(或教学进程表);
(十六)不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课程学生成绩;
(十七)不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课程教学管理数据;
(十八)学期听课活动中,听课评教数据与听课执行事实不符合。
第五条 二级教学事故
(一)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40分钟以内或提前30分钟下课;
(二)校内、校外实训项目教学时间,教师不在教学岗位;
(三)笔试考试的课程,不按要求出同一水平A、B两套试题或不提交考试考查方案;
(四)考前复习答疑过程中以某种方式泄露考题或考试内容;
(五)考试命题错误,考试结束后才发现,以致影响成绩评定;
(六)试题深度、广度和题量严重失衡,在规定考试时间内,80%的学生做不完考题或50%的学生提前一半时间交卷;
(七)未按考试成绩表中列出的各项内容逐一填写成绩(无表上项目的除外),经指出仍不纠正者;
(八)考试成绩判定后,毫无根据的更改分数;
(九)无正当理由,课程考完一周后才向教务处交经系部主任签字的成绩单;
(十)未经教务处许可,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十一)考试漏题、泄密或丢失试卷;
(十二)监考中,不按规定履行监考职则,在负责的考场中对作弊或违纪行为坐视不理或予以袒护;
(十三)不上交教学文件,影响教学管理归档;
(十四)出现学生有关教师的教学工作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事件;
(十五)课堂教学中出现不当言语和行为,导致负面影响的事实。
第六条 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出现违背党的现行方针政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基本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社会、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教师擅自停课或无故旷课(缺监考),其中上课迟到40分钟以上,视为当节课旷课,计一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旷课8个学时视为旷工一天,可累加。
(三)国家级、省级考试中监考迟到或者无故旷监考。
第三章 教学管理违规及事故的界定
第七条 教学管理违规
(一)上课或考试前10分钟才打开教室、实训实验室;
(二)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工作失误未造成重大影响;
(三)考试通知及安排因主观因素出现差错;
(四)调、停课后未及时通知系部;
(五)考试时,无正当理由,主考、监考人员迟到;
(六)登记学生成绩出现差错,人数在4%以内;
(七)分发试卷发生数量差错,影响考试;
(八)未按时完成学院教学安排,造成一定影响。
第八条 教学管理事故
(一)上课或考试开始后才打开教室、实训实验室,造成学生老师上课迟到;
(二)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如需变更,应有书面文字申请,经过相关程序审批);
(三)不按规定订购教材,或订购教材出现差错,或教材发行错误,影响正常上课;
(四)教学试验、教学实验材料发放错误,造成不良后果;
(五)无故旷监考;
(六)印制试卷质量差,影响学生考试;
(七)考题保管不严,丢失考卷造成考题泄露;
(八)监考人员对考试违规行为不加制止,造成不良影响;
(九)默许或授意任课教师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档案等重要文件;
(十)在省级以上统考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或出现差错,或隐瞒,或擅自处理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行为;
(十一)在填报教学管理信息时出现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未按时完成学院教学安排,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十三)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丢失、损坏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成绩、名册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
(十五)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擅自处理发现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
第四章 违规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和系(部)负责人,参与教学(管理)违规或事故调查,包括对学生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属实的违纪和事故,及时将调查情况向学院人事处反馈。质量管理办公室形成调查报告向分管教学院领导汇报,并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一级事故通报全院,教学(管理)违规、二级事故通报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十一条 违规和事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教学(管理)违规和教学管理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部门通报,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教学(管理)违规及事故一次,扣除当前工作津贴并处罚当月津贴300元。其中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之内扣除当节课(指2个学时,下同)的课酬津贴;迟到10-40分钟扣除当节课的课酬津贴并处罚当节课两倍的课酬津贴;迟到40分钟以上或旷课,扣除当节课的课酬津贴并处罚当节课五倍的课酬津贴;教师旷课节数超过8个学时,同时根据学院相关人事制度按照旷工处理。
教学(管理)违规和教学管理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由学院质量办、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研究决定。
(二)一学年违规达3次或3项,折算为1次一级事故;
(三)一学年发生1次教学(管理)事故者,职称晋升晋级年限延迟一年;
(四)一学年发生2次教学(管理)事故及其以上者,暂停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违规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检查人员或相关知情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定级不当等,应在处理公文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学院质量办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应提交明确的申诉要求和充足的理由及证据。
第十三条 对要求明确、理由及证据充足的申诉,学院质量办应予受理,并与人事处、监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教学违规事故进行复核调查,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为最终裁决,与之不符的原处理决定必须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中以内、少于、提前是不含本数的,以上、前是含本数的。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质量管理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