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转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见》(川人社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及政策要求及国家相关制度,建立人才良性流动机制,优化师资队伍,促进教职工校内合理流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转岗是指教职工在学院内不同部门之间、不同类别岗位(即专任教师岗位、专任辅导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之间的岗位流动。
第二章 转岗原则
第三条 统筹规划,按需聘用。教职工校内转岗必须以学院总体岗位情况为基础,按岗位类别统筹规划;各部门必须在学院核定的岗位数内按需用人。
第四条 合理流动,发挥专长。教职工校内转岗要有利于学校各类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师资队伍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条 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教职工校内转岗应按照规定程序,各部门在满足相应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从严把握。
第六条 所有转岗需符合学院工作需要和岗位编制管理,有利于队伍建设和稳定。经过学院公招程序且无合适人选,用人部门方可选择接收其他部门人员转岗申请。
第三章 转岗要求及条件
第七条 在学院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前提下,教职工转岗须根据各部门的空岗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并符合相应岗位的条件,具备履行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和业务能力。拟转入的部门必须具有相应的空缺岗位,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具体任务。
第八条 编制内职工申请转岗人员须符合川人社发〔2011〕27号等文件的转岗相关要求。
第九条 个人申请转岗需在原工作岗位上服务满6周年(编制内人员,调入及公招公选等人员工作年限从省人社厅或省商务厅批复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自2024年起以辅导员身份调入或公开招聘报考岗位为辅导员人员须以入编之日起在辅导员岗位上服务满9周年且所管理班级的学生毕业后方可转岗。
第十一条 自2024年起新入职专任教师(博士或副高及以上人员除外),五年内由人事处统一安排在行政岗位上工作至少一年,按相关要求及程序认定专业实践等相应工作经历,否则不予晋升高一级职务。
第十二条 转入专任教师岗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5年内至少获得一次院级及以上个人优秀表彰奖励;
(三)同时具备硕士研究生和讲师职务(非辅导员型),或具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非辅导员型)或取得博士学位;
(四)转为思想政治专任教师须为中共正式党员;
(五)承担教学任务3学期以上,且学生评教达到院平均分的学期数不低于50%;
(六)具有与所从事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背景(按毕业证书或职称系列上教育部颁布一级学科专业门类),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教学考核评价在“良好”及以上。
第十三条 转入专职辅导员岗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5年内至少获得一次院级及以上个人优秀表彰奖励;
(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中共正式党员。
第十四条 转入党政一般管理岗位、教辅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5年内至少获得一次院级及以上个人优秀表彰奖励;
(三)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等级(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岗位性质要求的条件。
第十五条 转出专任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的条件为:
(一)从事教师工作,年满5年后且年龄在45周岁以内,仍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未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的;
(二)对非事业编制的一线专职辅导员,按照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由人事处统一有序转出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四章 转岗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凡因学院工作需要调配人员的,由学院研究决定后直接调配。
第十七条 跨部门但岗位类别(或性质)不发生变化的转岗,报人事处会商相关部门意见,经转入转出部门、分管院领导及人事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一)人员需求部门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意见,说明本部门的编制、现有人员状况、设置岗位的理由、聘用条件及工作职责任务等;
(二)人事处负责学院转岗管理,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统一组织安排一次,人事处视实际情况发布校外招聘和校内转岗公告;
(三)申请人员填写《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转岗申请审批表》提交人事处(同时提交拟转岗位相应资格材料);
(四)转入或转出专任教师、辅导员岗位需分别报教务处及质量办公室、学生处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五)人事处会商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相应考核(测评),报学院党委会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作需要部门内部同类(性质)岗位之间变动,应由部门按规定和程序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否则不予绩效工资认定;凡是岗位类别性质变动的调整则须经学院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办理个人申请转岗的人员,3年内个人不得再次申请转岗(干部岗位及组织任命或聘任的除外)。
第十九条 转岗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实行待岗,待岗人员由人事处根据需要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 个人申请转岗工作每学期期末(或开学时)申请审批办理一次,转岗后次月开始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和福利。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个人转岗必须至少提前半年申请,转出部门做好人员的交接预安排后提交学院研究,经批准方可办理交接手续,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转岗申请审批表
2.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教职工调岗审批表
3.四川商务职业学院专任教师行政工作经历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