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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实训设备管理办法(川商院〔2020〕69号)
2021-09-25 18:51 Admin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实训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学事业发展和保证教、科研工作的需,加强实训设备管理提高实训设备的使用效率减少和防止实训设备的积压浪费损坏丢失等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设备是学院用于教学的固定资产。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教学、实训设备和单价在200元到500元之间且耐用期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设备均列入学院固定资产。此外,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或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教学、实训设备。

第三条 凡学院购置的,校外赠送的、调(并)入的和自制的实训设备,产权均属学院,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入账,按学院制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实训设备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基础之一,投资巨大,要坚持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对有贡献和有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作风不良者给予批评教育乃至严肃处理。

第五条 建立全院训设备管理系统,学副院长分管全实训设备工作;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全院实训设备管理;系(部中心由一名干事兼管实训设备工作 设备管理者和操作者对所管理和操作的设备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系(部、中心)应根据教学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按学院预算管理规定提交本部门实训设备的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

原则上学院不接受设备的临时购置申请,如因特殊需要,在学院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系(部室)提报实训设备置计划时,必须所需设备的型号、规格、技术性能、生产厂家和预计价格填写清楚,必须适合学院教学需要。


第八条 实训设备的采购由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由使用部门派人协同资产管理部门采购,属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学院自行采购的项目,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自制和由学院制作的设备,必须纳入当年实训设备计划,且应具备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说明书,经主管系(部、室)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委托工厂加工的实训设备,需与工厂签订加工合同或协议,由使用部门与工厂联系加工,材料、元器件供应按加工合同或协议中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于分期置或研制的实训设,必须有总体设、分批实施方案及性能参数指标等文件,并列入学院当年的实训设备计划内。

第十一条 购入(或制、工厂加工)的备必须由资产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型号、规格是否与计划相符;

(二)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教学要求;

(三)技术资料和附件是否齐全;

(四)通常应进行校验或试运转。

如验收不合格应在三天内由采购部门(人员)与供货或承运单位联系,挽回损失。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须在实训设备验收格后进行,费用销应由经办人提出,资产管理部门初审签字,分管院长审批。

分期购置或研制的实训设备可按总体设计进行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上述手续报销费用。

第十三条 要加强采购管理,加强审计和监察工作,采购与验收人员要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按照《四川商务职业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各种谋私行为、违纪行为、浪费行为和重大失误,要认真查清,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凡列入学固定资产的设备,须建立健全账卡度。资产管理部


门建立实训设备一、二级分类账,分户立账立卡,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系(部、室)按学院设备总账格式建立分户账,各分室也应记好本室仪器设备明细账,保持账、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 实训设备原价入账,不含运费和管理费。但列情况其原值规定为:

(一)因改制增加其部件,则按增加部件的价值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减少其部件,则按其减少部件的价值减少其原值;

(三)大中修理费和维修费均不增加其原值。

实训设备原值增减应与财务资产处保持账目相符。

第十六条 加强设备的管理工作,使用部门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设备的移交手续,不得将账、卡、技术资料等丢失或私自带走,因此而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的性和要求,做好防、防尘、防潮、防震防冻防腐蚀防变形等防护工作定期进行检验确保设备的性能和精度 使设备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的状态。

大型精密设备应有验收安装和调试记录应有保管使用检修和事故记录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要,资产管理部门照学院领导的决对各使用部门的

设备有权进行统一调配。各使用部门之间不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和分管院长同意不得擅自调动设备,经领导同意调动的设备,必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仪器设备转移手续后方能执行调动。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对所管设备应经常检查,以防丢失,每年对账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每年年底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核对一次仪器设备台账,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实训设备转作生产使用或生产设备转作教学使用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实践教学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后实施。

使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使用设备之前,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否则, 因使用设备不当酿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必须制订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导教师在学生使用设备之前应进行讲解和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设备;如已造成设备损坏,应按责任事故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还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应保持设备及其场所的整洁和良好的工作秩序,爱护公共财物。使用设备之前应检查其状态是否完好,并做好准备工作,使用后应进行检查、整理、清洁、复原等工作。实训设备要有使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理的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或调换设备。

第二十五条 设备一般得借给个人用于非学科研工作。院各单位借用设备借出和归还时双方均需办理登记交接和共同验收手续借方使用中损坏设备 由借方负责修理或赔偿,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设备原则上不向院外借出。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在保证不损坏、不影响性能精度的前提下办理借用手续,商定归还时间,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借出和归还时学院和借方应共同对设备进行鉴定。如借用中设备损坏,则由借方赔偿。通常是以物还物或按现价付款。

和修理

第二十七条 设备的日常维护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含兼职负责包括除湿除尘、去锈、油和简单调整,以及第十条中的防护工作。设备使部门应加强维修人员的培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

第二十八条 设备的维修分为使用单位维修院内技术人员维修和院外维修 遵循校内技术员维修为主,使用单位自维修为辅的原则,如本系部、室)、校内无法修复,可请外单位来人维修或送出院外维修。

需修理的设备,必须填写“设备报修、验收单”由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维修工作完成后由使用部门派人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记录在“仪器设备维修记录簿”和“固定资产卡”中。

维修费在下达的年度经费指标中使用。维修费的报销要经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


理部门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九条 仍在保修的设备发生故障,使用人应及时与部负责人或经办人联系,向供方提出调换、退货、维修等解决办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报、报失

第三十条 报损、报废、报失的界定:

(一)由于非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者;由于事故造成的严重损坏或功能严重丧失,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超过本身价值者按报损处理。

(二)因使用年久或耐用期满,性能下降且无法改进,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功能者;因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等因素,已属淘汰者,按报废处理。

(三)因管理不善或因被盗等原因而发生遗失、被窃,导致有账(卡)无物者, 按报失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报损 、报废、报失的规定

(一)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由实训室负责人组织技术检查,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系部、室)领导组织有关人员鉴定、签字,加盖系部、室 公章后报实践教学中心。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进一步检查、鉴定, 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二)仪器设备如因事故报损,必须详细说明事故原因。对于人为过失造成的损失,须首先追查当事人的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报损手续。

(三)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损、报废前,各系(部、室)不得擅自拆解或挪用零部件。

(四)报失设备必须由报失人填写《报失申请表》,书面说明详细情况,经系

(部、室)领导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资产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处理。如属被窃,必须有学院保卫部门提供的刑侦证明。

(五)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丢失、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履行丢失、损坏、事故处理规定,不得按报废办法申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一)报损、报废后尚有剩余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如兄弟单位愿意折价转让,


在报经院领导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可办理有关折价转让手续,其经费按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二)报废仪器设备中如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在学院组织设备维修时经领导批准,可以进行拆用,但必须做好所拆零件的登记工作。

(三)除以上可利用的部分外,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批准报废清单,组织出售给废品回收部门,使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不再流入社会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报损、报废、报失仪器设备的账务处理

(一仪器设备批准报损、报废、报失后,要及时撤回固定资产卡片,做好账、卡的销账处理工作。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向财务处报送“报损、报废、报失减值情况通知单”,核减固定资产总值;

(二)成套仪器设备仅部分符合报损、报废条件的,只作部分报损、报废,财务上作部分固定资产减值处理;

(三)报损、报废的设备,处理权在学校,由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所得残值全部交财务处入账。

工作事故

第三十四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师生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加强安全教育。负责仪器设备的各级人员,也同时负责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操作者必须按规定有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设施要配备齐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借用或挪用。安全规章制度要上墙,并置于醒目处。

第三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的仪器设备事故或人身事故,除抢救伤员外,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系(部、室)和学院报告。必要时学院应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要认真调查,并作出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应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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