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训室整体效益和综合能力,根据《高等学院实训室工作规程》和《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制度》, 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训室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训室是指为教学、科研、培训、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提供实训服务,具有一定规模和实训师资队伍条件的实体单位,包括基础、专业和科研等各类实验、实训室和创新实践教学基地、计算机房、语音室、一体化教室等。
第三条 学院实训室按功能分为专业实训室和公共实训室。公共实训室建设项目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专业实训室项目由相关系(部)负责,实训室管理职能部门为实践教学中心。
第四条 以适应学院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出发,有利于全面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实训室建设效益出发,实现实训室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功能并举,避免小而全和分散重复设立。实训室建设(包括:校内、外实训基地规划)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一、实训室的设置,要符合专业建设的要求,按照专业群或课程门类进行布局、配置。对功能相近的实训室进行归类,设立公共实训室。
二、全院各专业必须根据专业规划、教学计划要求,单列实践教学课程,做出实训室建设规划。实训功能单一、专业性强的专业实训室,待条件成熟时实施二级管理。
第三章 实训室的改造与整改原则
第五条 实训室的改造与整改原则
(一)专业方向、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实训室承担的教学、科研、对外服务工作量大幅度增减,原实训室建制与管理体制不适应教学、科研、对外服务工作需要时,应对实训室建制进行改造。
(二)现有的仪器设备陈旧,损坏严重或超过报废期限(不含人为因素损坏), 且报废手续经审批通过后,应对实训室进行整改和完善。
(三)已正式建制的实训室连续两年不能完成所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学院将撤消该实训室建制,责令整改,收回场地,同时取消第二年有关该实训室所有的建设项目立项资格。
第四章 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程序
第六条 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程序
(一)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学院建立建设项目库
1. 各专业责任人根据专业发展规划需要,将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方案及项目绩效分解表交所在部门审批。
2. 各部门汇总所需要申报的项目,按照专业建设要求统一组织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审核。评审通过后报实践教学中心,并由实践教学中心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3. 实践教学中心汇总所有项目,上报财务资产管理处,建立实训室建设项目库。
(二)学院实训室建设的审批、建设、验收
1. 学院成立实训室建设评审小组。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实践教学中心负责牵头组织教务处、财务资产处、相关系(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负责实训室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审批。
2. 实践教学中心根据财务资产处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以及已经列入学院项目库的实训室建设项目提交学院评审小组,由学院评审小组评审确定当年建设项目。
3. 实训室建设项目评审通过后,各系(部)提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实践教学中心负责提交公共实训室建设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软件平台、电脑、服务器、交换机、多媒体、音视频、桌椅、场地、拆除、拆迁、强弱电布线、装修、环境匹配、文化氛围营造、水电气接入、系统集成、相关物品、设计图等。最后交学院评审小组审批。
4. 建设方案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实践教学中心按采购程序上报财务资产处,由财务资产处上报省财政列入招标计划。
5. 建设项目招标结束后,由实践教学中心牵头,财务资产处、后勤管理处、项
目负责人等相关部门配合成立项目实施小组,予以实施。
6. 项目竣工后,由实践教学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建立资产档案,投入使用。
第五章 实训室撤消、整改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实训室撤消、整改的申报、审批程序
实训室的撤消、整改,首先由所在部门向实践教学中心提出申请,申报时需说明理由、改造方案,提交资产清单,由实践教学中心组织评审小组评审,报学院批准,实践教学中心执行该实训室资产调拨分配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所有的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不符合本办法的,职能部门一律不予受理。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践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