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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发布日期:2020-04-01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我院学生的行为规范管理,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与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在校园封闭式管理期间,擅自提前返校;
(二)不按规定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三)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
(四)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或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五)在网上散播与疫情相关、学校管理相关谣言、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六)在疫情期间,违反校园进出规定、食堂就餐规定、宿舍、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七)非法倒买倒卖防疫物资,数额不大,情节较轻;
(八)其他经学院认定的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防控措施,或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瞒报、漏报、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或明知共同居住的人身体健康异常而故意漏报、瞒报、谎报;
(三)瞒报、漏报、谎报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
(四)对于非法倒买倒卖防疫物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身体出现疑似症状,不主动按要求上报,或瞒报、漏报、谎报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传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自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参加聚会、乘坐公共交通、到公共场所活动,或有其它故意传播病毒扩大疫情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经学院认定的违反疫情防控工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处罚的,学校依据《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违反疫情防控纪律处分的程序与处分的解除等按照《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提出复议和申诉。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若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则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